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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

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农技推广

2015-07-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财务〔2015〕16号)和《关于加强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新培〔2014〕1号)制定了《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015年4月25日
 
 
附件:
 
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指示精神,我市将积极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支持扶持力度,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城市政府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参加永城市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和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取得《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
第三条 实施“四优先”政策。职业农民享有“四优先”政策,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涉农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促进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取得《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可优先遴选为永城市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中的科技示范户,享受科技示范户的权利。
第六条 新增农业补贴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小麦、玉米种子和小麦“一喷三防”等农药及新型高效肥料补助并给予最大的倾斜。
第七条 取得《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优先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农业新成果和新技术,优先给予测土配方施肥,同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
第八条 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需要,选派优秀农业技术专家无偿提供新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和专业技术服务。农业科技110指挥中心、乡镇农技推广区域站、农技指导员优先为新型职业农民出诊服务,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选派优先技术指导员对从事种植业、蔬菜种植、水产养殖、农村经济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面对面服务。
第九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永城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及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职业农民实行优先贷款,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免费培训。整合“高产创建”、“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涉农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县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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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703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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