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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永城农技推广

2014-09-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领导小组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全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促进全市主导产业持续发展、提升产业档次。更好更快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永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我市主要认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旨在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及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农业,热爱劳动,拥护党的农村政策,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自觉参加市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成绩合格。

 (三)以农业为职业,主要收入来自农业,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历,且准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

 (四)善于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培训,技能水平能够适合发展规模经营和服务的需要,且重视环保,防止污染,做到合法经营。

 (五)年龄在18~55周岁内、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农业生产岗位职责的本县职业农民。、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我市农业主导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1、符合第四条认定标准且粮食种植100亩以上,设施蔬菜3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6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笼3000只以上,肉鸡、肉鸭等年出笼1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头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3、收入标准: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4、技能标准:具有农业生产的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其单位面积产量、产值、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1、符合第四条认定标准,农业中专以上学历,认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满二年;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认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满三年,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同时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表现优秀者。

 2、生产规模标准:粮食种植30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1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笼6000只以上,肉鸡、肉鸭等年出笼2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3、收入标准: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4、技能标准:具有较高农业生产的理论基础、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其单位面积产量、产值、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起到较强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示范带动一批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三)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1、获得农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认定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满四年;农业中专学历,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满五年。同时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表现优秀。

 2、生产规模标准:粮食种植50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2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10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笼10000只以上,肉鸡、肉鸭等年出笼3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3、收入标准: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4、技能标准:具有深厚的农业生产基础理论知识,能为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农业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市先进行列,能指导他人发展农炒至生产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能够积极探索农业生产新模式,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示范带动一大批农户从事相关产业,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组办公室面向全市发布公告,各乡镇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二)个人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的农业产业的经营业主,可填写《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登记表》进行申报。报送材料包括《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村委推荐。村委对个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填写审查推荐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乡镇审核。由村委审查盖章后推荐至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要核实拟推荐人的生产规模、成果、业绩和政治表现等,审核无误后填写《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推荐表》,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送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汇总。

 (五)开展系统培训。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根据乡镇推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按照专业分到指定的培训机构组建教学班开展系统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进行评审认定。

 (六)评审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评审认定工作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组办公室主持,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组织、人事、相关行政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设立主任委员主持评选工作。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将汇总的拟推荐人先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交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七)发证。评审通过的人选在所在乡镇及永城市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永城市人民政府认定发证。

第五章 认定主体及管理

 第七条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政府委托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办公室负责认定管理工作,搞好管理和支持服务。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审批权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的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委员会履行。

 第九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对考核评估符合高一级职称标准的,按程序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对考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直接注销其资格。对取得资格证书后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注销其资格证书,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条 对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奖补。对考核前十名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奖补,并作为优先晋升职称的条件之一。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二条 把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营产品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新型农民培训项目。 优先安排到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库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按生产面积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优先申请使用集体一般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在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市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的评选认定中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液配送等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积极扶持新型职业农民依托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向农产品加工以及农业生产服务行业拓展;大力扶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积极引导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等。

 第二十条  指导新型职业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新型职业农民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与新型职业农民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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