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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意见

2014-09-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科教〔2014〕26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
                         2014年9月9日
 
 
 
附件:
关于加强永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实施意  见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环节。为切实搞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推动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农业部(农办财〔2014〕66号)、河南省农业厅(豫农科教〔2014〕26号)文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助力农民收入增加”的总体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主要内容,以强化教育培训为途径,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以长效机制为保障,以产业需求和农民意愿为导向,创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试点引路、全面推进”的推进模式、“精细培训、精准培育、严格认定、动态管理”的培育模式和“政策扶持、项目支撑、资金保障、协调推进”的支撑模式,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培养一批具有一定市场意识,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使其成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的原则。把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政策扶持等纳入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建设规划,按照“政府统筹、农业部门主管、培训机构承办”的原则规范实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同时坚持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及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培训、评价、激励、监督和考核机制,稳步推进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开展。  
(二)坚持就地就近、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技推广区域站以及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基地,到乡村办教育、在产业链上搞培训,让农民在田间地头学技术,方便农民、贴近生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农业服务和经营管理领域等不同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培训内容,加强案例和实践教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保证培育成效。 
(三)坚持精细培训、精准培育的原则。培训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按照不同产业和不同的服务类别,分类确定培训对象、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标准,开展精细化培训。
(四)坚持三级贯通、严格认定的原则。在职业农民的培训上坚持阶段培训与持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对遴选出的准职业农民持续开展培训,按照培训考核结果划分层次,选择其中整体素质较高的,开展更高层次的培训。在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农民认定上坚持三级贯通、严格认定的原则。
(五)坚持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仅要实现农民从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要对农民开展市场理念、经营管理、诚信道德、社会责任等全方位的培训,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实现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到商品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的转变。对职业农民的考核要综合考核、全面评价,全方位考量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重新培训认定。
三、目标任务
从2014年起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到2020年,全市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000人,并逐步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具体工作分三个步骤:一是调查摸底,确定对象。全面开展职业农民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拟培训职业农民的数量规模、产业结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等,为确定培育对象、认定标准、培育需求等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制定方案,落实任务。根据省、市安排的培育任务,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逐级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任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三是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为重点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逐步建立和完善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的教育培训体系、认定管理制度和政策扶持办法,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教育培训
1、确定培育对象。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类型制定职业农民调查摸底方案,采取抽样调查和点面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全市职业农民大摸底,准确掌握拟培训的职业农民数量规模、从业结构、主导产业、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等,为确定培育对象、界定标准、培育需求等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培育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以及拟在农业生产扩大经营规模的承包农户,有志在现代农业进行创业的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农村新生劳动力。
2、确定培训机构。市农业主管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进行备案管理。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对象,选择不同培训机构,设计不同的课程、安排不同时间进行系统精细培训。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农业企业基地结合。培训任务最终分解到培训机构。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2)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和必要的食宿条件;
(3)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制定培训内容 。以提高农民的农业专业生产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为目的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专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进行培训。以生产经营型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为培训对象,按产业分类开展精细化培训。培训内容以种养生产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优质高产关键技术、病虫害防治、科学施肥、自然灾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关政策等相关知识为主。
(2)农业经营管理培训。以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培训对象,按照服务类型分类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与物流、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等相关知识为主。根据农村社会发展现状,主要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资经营、农村信息管理、农产品储藏加工、农民合作社管理、农业机械操作维修、土肥一体化及肥料配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农村经纪人、农业创业、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与环境等专业进行培训。
(3)公共知识培训。普遍开展农村公共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法律法规、农村有关政策、市场理念、经营管理等。
(二)补助标准
对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集中对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农民实行免费培训。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2000—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人均800—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7天。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学员
(三)创新机制
1、建立师资队伍,创新培育机制。重视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律的研究,积极推动“培训”向“培育”转变,突出需求导向,实行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记录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加强认定后职业农民的跟踪管理和知识更新,出台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
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遴选熟悉“三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要吸收经过知识更新培训的农技人员进入培训师资库。根据各培训班的对象和内容,从师资库中挑选适合的专家授课。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补充优秀师资,确保教师水平。
2、建立导师制度,创新培育模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建立导师制度,实现市、乡两级农技人员一对一“保姆式”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利用专家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及时主动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个性化成长指导与专业服务。同时,完善培训教师相关信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师资信息库,搭建交流平台,推动职业农民与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之间的对接。
 3、加强教材建设,创新培育内容。加强培训教材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农业部发布的培训规范,组织编写图文并茂、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培育工作。培育机构课程设置要符合农民特点和学习规律,教学实践活动要形式多样,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各培训机构要将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
4、依靠网络功能,创新培育手段。适应现代远程在线教育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等,开通新型职业农民网络课堂。
 (四)认定管理 
 在对培育对象持续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1、资格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属地动态管理、与政策挂钩”的原则。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具有一定从业技能和发展能力、产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学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学时,经考核合格的培育对象,由我市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2、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以考核制度、淘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为主的动态管理制度。对获得资格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对其产业发展成效、带动增收能力、参加教育培训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并纳入重新培训和认定工作计划。
  (五)政策扶持 
坚持“政府主导、分类推进、优先支持、持续发展”的原则,立足我市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现代农业。 
1、土地流转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引导农村土地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简化手续,强化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益。 
2、农业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引导各级各类农业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逐步形成项目带动产业发展、产业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良性发展模式。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引导土地整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和扶持。 
4、科技推广服务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积极搭建平台,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农业专家团队,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技术帮扶,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把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吸纳一部分具备资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科技示范户,发挥其试验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5、农民教育培训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引导各级各部门相关培训资金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分专业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精准培训,全方位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素质。 
6、金融信贷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市级政府要采取贷款贴息的办法,引导小额贷款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设立职业农民创业基金,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就业。 
7、农村社会保险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引导各种农村保险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探索开展新的农业生产险种,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切实保障现代农业发展。 
8、营销体系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鼓励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转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同等条件下,各级各部门鼓励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特别是新增补贴、土地流转、奖励补助等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10、在政策倾斜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获得资格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或物化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市政府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农口各单位以及财政、人社、发改、金融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搞好部门沟通,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作,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加强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不能把农民教育培训当作“软任务”,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任务和持证农民数量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搞好部门协作,做到齐抓共管,确保成效。
(三)加大投入,保障实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基础性、社会性,政府公共财政应当加大投入并保持逐年增长,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长期稳定发展。要按照国家振兴发展农业教育的要求,整合农民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农民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我市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奠定坚实基础。
(四)统筹兼顾,加强协作。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在“美丽乡村”创建村至少遴选5名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培育对象,开展培育。
(五)加大宣传,总结推广。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树立以农为业、以农创业、务农光荣、务农富裕、务农也能现代化的意识,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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