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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者主体责任(一)

2017-03-31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家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四)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牧法到四十六条)

(六)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畜牧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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