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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2017-03-09

 为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管理条例》等的要求,养殖场(特别是禽类养殖场)必须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检查对象名库录和执法人员名库录中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有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是否防疫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健全完整(饲料和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3:是否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4:是否持有当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5、出售动物时是否按要求进行申报检疫;6、是否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在指定部位加施标识。7、是否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8、是否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9、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是否持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10、是否按要求做好消毒。11、饲料、饲料原料有无证号、标签、质量检验报告。12、有无采购记录、自配料生产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等,各项记录应当规范。13、有无在饲料或者动物饮水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14、有无出售自配料行为。15、使用的兽药有无产品批准文号。16、兽药使用记录是否规范。17、是否违法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物、人用药、滥用抗菌药物

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三项:不得“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要求,必须提供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未经检疫擅自出售动物的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三条和《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并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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