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永城市畜牧业信息网 > 新闻动态 > 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的公示
2016-09-05
为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畜牧局、市环保局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进行了调整,现公示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主要指: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市区(东、西城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 2.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沱河、浍河、包河、王引河及市区生态水系干流(雪枫沟、汪楼沟)两岸堤外延200米范围内;没有岸堤的河段500之内;城市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井、泵房100米范围内。 3.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建成的人口在3000人的社区500米范围内。
4. 芒砀山文物旅游区、芒砀山省级地质公园、陈官庄淮海烈士陵园周边500米范围内。
5. 日月湖、還金湖外延500米范围内。
6.高速公路出入口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可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1.市区建成区500米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人口在3000人以下、50户以上的乡村建筑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3.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200米以内的区域; 4.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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